篇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