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证车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证车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曹军 案例 2008年11月19日,原告石宏文将自己拥有的桂AL2633号中型普通客车出售给顾光志,并于当日订立“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卖方石宏文错写成顾光志,而买方又错写为石宏文,因此双方于11月25日又订立了第二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第二份协议内容有所改变。但庭审中查实,原告石宏文认可第一份协议的内容。该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23800元将桂AL2633 号中型普通客车转让给被告,被告暂时付给原告车款11000元,下次部分在原告办好年检和强制保险时,被告一次性付偿给原告。”协议订立后,被告顾光志即按协议规定支付给原告石宏文1.1万元车款,原告也将车交付给被告使用,剩余车款128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19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是22800元与事实不符。经质证,双方确认尚欠车款是12800元。过后原告催要下欠车款,而被告以原告未按协议交付该车辆的年检、强制保险手续以及该车为“黑车”为由,拒付下欠车款12800元即引起纠纷。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