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 9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 合 广 州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定 的 本市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
2、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复核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由核对机构核查后报区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公示以及相关
3、工作。 各级国土规划、监察、审计、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人社、计生、金融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工作。第二章 申请准入审核程序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申请程序如下:(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 3 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 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1)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
5、障管理系统。(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1.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 周岁子女非本市城 4 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3.申请之月前 12
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
7、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 20 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5 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 道 办 事 处 (镇 政 府 )应 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 3
8、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五)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 6 府)提交的资
9、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
10、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诉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 7 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
11、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核对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
12、保障部门于 20 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20 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 8 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
13、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批 准 申 请 对 象 取 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资 格 并 在 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 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保 障 资 格 的 申请 对 象 出 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保 障 资 格 通 知
14、书 ,向取 得 公 共租 赁 住 房 轮 候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出 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轮 候 资 格 通 知 书 。第六条 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期间放弃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放弃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签名确认)。期中,在审部门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书面放弃申请后,加具“拟同意申请对象在审核期间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9 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
15、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系统操作终止审核;在审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申请对象主动放弃住房保障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申请后,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复核委托通知书,核对机构应在终止核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已加具意见的书面放弃申请递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系统操作终止审核。书面放弃申请应放入申请资料中,纳入住房保障申请档案管理。第三章 资格审核动态管理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
16、、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辅助性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每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进 10 行公示,具 体 按 照 每 批 次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分 配 方 案 执 行 。第八条 住 房 保 障 期 间 保障对象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婚育状况、户籍、银行账号及其他影响保障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报,收入、资产、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除要办理变更申报审批外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其他事宜变更申报的,无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核:(一)
17、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检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二)规定处理。(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 30 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五)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