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