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欺诈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房屋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销售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最早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但后来逐渐被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资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十年间,法院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数量是侵权案件的3倍。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往往将此归结到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的争论上来。不可否认,消法第49条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