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