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