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核心内容 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 ,成都市政公司(承包人)从万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处承包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重庆新世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万元。协议中约定管辖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9月25日,重庆新世公司进场施工。12月底,在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停工。2012年1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终止施工合作协议。2012年3月,成都市政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