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 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纠纷中挂靠车辆和被挂靠单位之间法律责任承担 2010年9月生产电子产品的A公司与司机余某签订运输合同,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名下,由余某将一批电子产品运至浙江某地,车辆行驶至江苏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子产品全部受损。因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损失由余某承担。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A公司将余某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请求余某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区法院根据余某与B公司的挂靠协议,判决在一万元挂靠费用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不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的法院在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