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和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投、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第二章征收补偿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