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了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2010年,全国4家消费金融公司陆续成立,经过3年多的发展,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已达 40.16 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 亿元,客户总户数达 19 万多人,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中3家公司实现了盈利,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1 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成立条件1.1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1)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2)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办理信贷资产转让;(4)境内同业拆借;(5)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6)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7)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8)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