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2011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