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