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格外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难: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