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市 中 心 区 交 通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合 同项 目 名 称 : 如 意 坊 放 射 线 系 统 工 程 ( 一 期 )合 同 名 称 : 如 意 坊 放 射 线 系 统 工 程 ( 一 期 ) 建 筑 工 程 一切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投 保 人 : 广 州 市 中 心 区 交 通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合 同 编 号 : 保 险 人 :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1一、保险协议书格式甲 方 : 广 州 市 中 心 区 交 通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投 保 人 )乙 方 : ( 保 险 人 )为了合理转
2、移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甲方经公开招标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接受乙方作为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承保人,以综合保险费率为 %,其中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费率为_%,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为_%;总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 ,作为本工程保险服务所做的投标,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 下 列 文 件 应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看 待 :1)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 如 果 有 );2) 中 标 通 知 书3)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4) 保 险 条 款 ;5) 合 同 附 件 ;6) 招 标 文
3、件 及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7)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2、 上 述 文 件 应 认 为 是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的 , 但 如 有 模 棱 两 可 或 互 相 矛 盾 之 处 ,以 上 面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为 准 。3、 保 险 条 款 ( 保 单 ) 是 本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双 方 均 保 证 严 格 履 行 保 险条 款 的 各 项 约 定 。4、 本 合 同 价 为 含 税 价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及 乙 方 各 共 保 公 司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八 份 ,甲 方 执
4、四 份 , 乙 方 执 四 份 ; 正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分 别 加 盖 公 章 后 ,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 即 保 单 正 式 生 效 )。 生 效 日 期 为 最 后一 方 签 字 盖 章 的 日 期 。 本 项 目 保 单 责 任 终 止 时 失 效 。2甲 方 :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章 ) 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联 系 人 :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中 路 318 号 15 楼联 系 电 话 : 020-83630596传 真
5、: 020-83630082邮 政 编 码 : 510030乙 方 ( 公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 委 托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3二、保险条款(保单)第一 明细表一 、 1、 保 险 人 : 2、 被 保 险 人 : 业 主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或 任 何 直接 /间 接 承 包 商 和 /或 任 何 指 定 分 包 商 和 /或 任 何 分 包 商 , 以 各 自 保 险 利 益 为限 。二 、 保 险 工 程 名
6、 称 : 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三 、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 1、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主体建筑工程红线区 域范围;2、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该工程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后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 工 程 、 临 时 建 筑 、 临 时设 施 所 在 地 , 及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使 用 的 与 保 险 工 程 直 接有 关 区 域 。本 保 单 中 “工 地 ”一 词 的 定 义 均 适 用 于 上 述 定 义 内容 。四 、 保 险 范 围 :第 一 部 分 : 物 质 损 失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
7、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 ,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间内,上述投保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于上述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8、。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4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 二 部 分 : 第 三 者 责 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依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五 、 保 险 金 额 /赔 偿 限 额第 一 部 分 物 质 损 失(一 ) 项 目 及 金 额 : ( 按 承 包 合 同 )项目 保险金额
9、建筑工程 人民币 1,630,884,591 元其中,特种危险赔偿限额为: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 保险金额的 80%第 二 部 分 第 三 者 责 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每人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60,000,000.00元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地域范围限于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用地红线外 200 米以内的范围。六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一)适用于第一部分“财产损失”项下的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额(率):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
10、民币 2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2、风灾、暴风雨及洪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8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53、隧道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6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4、塌方(除隧道塌方)及地面下沉下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8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5、火灾及爆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2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6、人工疏忽及失误: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2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 %,以高者为准;7、设计错误、工艺不善及原材料缺陷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20
11、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8、偷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9、沉管浮运碰撞、损毁等事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8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10、其他原因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 5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为准。(二)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项下的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额(率):1、地下管线: 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人民币 2 万元;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损失金额的 5% 2、其他第三者财产损失:人民币 2 万元或损失金额 5%,以高者为准。3、第三者责任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无免赔。(三)免赔额(率)的
12、适用原则:如果以上免赔发生重合,应只适用一个最高的免赔。如果在一次事故中不止一个标段发生保险责任损失,且总损失高于免赔额,赔款金额应在发生保险责任损失的各标段之间按各自损失与总损失的比例分配。七 、 保 险 期 限自 本 项 目 保 险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保 险 工 程 项 目 完 工 及 完 成 试 运 营 之 日为 止 加 上 12个 月 保 证 期 , 暂 定 为 六 年 。 保证期:共12个月,自工程全部完工时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6八 、 保 险 费 率 及 保 险 费 :隧道主体工程项目:第 一 部 分 : %第 二 部 分 : %
13、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 亿元,保险费为人民币 万元,具体计算如下:总 保 费 =1,630,884,591元 ( 第 一 部 分 费 率 ) +160,000,000元 ( 第 二 部 分 费 率 )( 大 写 : )在保证期内,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增收任何附加保险费。该 保 险 费 用 为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九 、 保 费 支 付 及 结 算 :自 合 同 生 效 且 收 到 保 险 人 完 整 的 付 款 申 请 资 料 及 结 算 资 料 后 支 付 总 保 费 的100% 。十 、 司 法 管 辖 及 争 议 解
14、 决 :1. 司 法 管 辖 : 本 保 险 单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司 法 管 辖 。2. 争 议 解 决 : 有 关 本 保 险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依法 向 被 保 险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一 、 地 域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十 二 、 保 险 条 款 :建 筑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 具 体 附 后 )7十 二 、 特 别 条 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相应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15、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一)适用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1) 错误和遗漏条款(2) 不受控制条款(3) 不使失效条款(4) 赔款受益人条款(5) 指定公估人条款(6)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7) 预付赔款条款(60)(8) 保护现场条款(9) 三十天注销保险单条款(10)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不适用)(11) 汇率条款(12)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13) 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14) 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15) 桥梁、隧道施工条款(16)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17) 预防措施费用条款(18)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19)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20) 不能取消保单条款(二)物质损失部分:(2
16、1)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22) 专业费用条款(23) 特别费用条款8(24) 管理费用条款(25)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26)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27)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28)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29)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30)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31) 施救费用条款(32) 自动升值条款(33)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34)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35)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36) 时间调整条款(37)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38)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39)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40)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41)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4
17、2)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43)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44)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45)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46) 桩基础及连续墙工程施工特别条款(47) 地下工程条款(125)(48) 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49) 恶意破坏条款(50) 工程监理人责任条款(51) 盗窃险条款(52)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9(53) 临时移动条款(54) 安装试车条款(55) 检测、重新测试、试验条款(56)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57)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58)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59) “岩爆” 特别条款(60) 税项条款(三)第三者责任部分:(61)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62)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63)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64)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65) 工程访问条款(66) 急救费用条款(67)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68)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69) 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70)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71)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72) 车辆责任条款(73) 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7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75)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76)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77) 工地探访条款(78)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79) 扩展承保业主雇员的工地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