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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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发放对象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二、发放标准(一)80 至 8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30 元;(二)90 至 9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100 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 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200 元。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

2、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三、发放时间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四、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 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 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 式 3份(见表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 1 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 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

3、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 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二)受理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公示 5 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审核申请持社区(村)签署过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

4、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在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四)批准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社区(村)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五、变更和终止(一)变更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 90 周岁或 100 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

5、变更申请,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 式 3 份(见表 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 幅面) 1 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社区(村)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 3 天,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二)终

6、止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社区(村),社区(村)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在查证属实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 式 3 份(见表 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

7、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社区(村)应在查证属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 式 3 份(见表 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 3 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社区( 村) 或与本社区(村 )恢复联系的,需按本 办法第 4 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六、统计报表月报:社区(村) 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 4)报

8、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 5)报至所在县(区)老龄委;各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 5)报至所在县(区)财政局。年报:各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 6)送所在县(区)财政局会审,并于 12 月 25 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市民政局(老龄委)(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和老龄委汇总后,在 12月 30 日前形成全市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并附上各县(区)民政局(

9、老龄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作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七、经费保障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五城区高龄津贴由市财政给予 50%的高龄津贴资金专项补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八、监督管理(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

10、(见表 7)。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三)县(区)民政局(老龄办)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个人账户。(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县(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11、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3.采 取 虚 报 、隐 瞒 、伪 造 等 非 法 手 段 ,骗 取 高 龄 老 人 生 活 津贴 的 。九、保障措施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区

12、)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十、附则(一)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和 其 他 具 有 法 定扶 养 、赡 养 关 系 的 亲 属 。(二)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表 1)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代理人身份证号

13、代理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或代理人意见:本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户籍所在社区(村)意见:经办人签字: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经办人签字:单 位 盖章:年 月 日户籍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委)意见: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元/月。补贴对象档案编号: 。 经办人签字:单 位 盖章:年 月 日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 1 式 3 份,县(区)民政局(老龄委)、乡镇(街道)、社区(村)各存底 1 份。2.附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 1 份;

14、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 1 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区)民政局(老龄委)。(表 2)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申请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老人原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现申请自 年 月起转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特此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社区(村)意见经核实,申请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申请人档案编号: 。经办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区)民政局(老龄委)意见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转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经办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 1 式 3 份,县(区)老龄委、乡镇(街道)、社区(村)各存底 1 份。2.附件包括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A4 幅面)1 份;受委托人 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 为申请的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区)民政局(老龄委)。(表 3)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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