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核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暂定级资质的核准。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规定,( 一 ) 申请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2、;2.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3 年 以 上 ;3.近 3年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累 计 竣 工 1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或 者 累 计 完 成 与 此 相 当的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额 ;4.连 续 3年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率 达 100%;5.上 一 年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面 积 10万 平 方 米 , 或 者 完 成 与 此 相 当 的 房 地 产 开 发投 资 额 ;6.有 职 称 的 建 筑 、 结 构 、 财 务 、 房 地 产 及 有 关 经 济 类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20人 , 其 中 具 有 中 级 以
3、 上 职 称 的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10人 ,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会计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7.工 程 技 术 、 财 务 、 统 计 等 业 务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8.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中 实 行 了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制 度 ;9.未 发 生 过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二 )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三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800万 元 ;2.从 事 房
4、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2 年 以 上 ;3.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累 计 竣 工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或 者 累 计 完 成 与 此 相 当 的 房 地产 开 发 投 资 额 ;4.连 续 2年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率 达 100%;5.有 职 称 的 建 筑 、 结 构 、 财 务 、 房 地 产 及 有 关 经 济 类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10人 , 其 中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5 人 ,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会 计人 员 不 少 于 2人 ;6.工 程 技 术 、 财 务 等 业 务
5、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统 计 等 其 它业 务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7.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中 实 行 了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制 度 ;8.未 发 生 过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三 )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四级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0万 元 ;2.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1 年 以 上 ;3.已 竣 工 的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合
6、格 率 达 100%;4.有 职 称 的 建 筑 、 结 构 、 财 务 、 房 地 产 及 有 关 经 济 类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5人 ,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5.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财 务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初 级 以 上 职 称 , 配 有 专 业 统 计 人 员 ;6. 商 品 住 宅 销 售 中 实 行 了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制 度 ;7.未 发 生 过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四
7、 )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暂定资质核准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0万 元 ;2.有 职 称 的 建 筑 、 结 构 、 财 务 、 房 地 产 及 有 关 经 济 类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5人 ,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3.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 财 务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初 级 以 上 职 称 , 配 有 专 业 统 计 人 员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在贺州市区域内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六、受理机
8、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规定,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三、四级资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报表;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
9、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二 )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报表;5、近 3 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当地质监站开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四 ) 申 请 房 地
10、产 开 发 企 业 三、四级资质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3、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报表;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劳动保险证明;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 五 )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2.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报表,公司财务
11、管理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企业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单位所聘人员开具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5.项目立项文件及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 六 )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资质证书(原件);4、需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如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 1十一、办结时限(一)法定
12、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 工作日(暂定级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春冬)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夏秋)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十四、相关材料示范文本:无15、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六、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4-5136817、0774-5136715投诉电话:0774-513687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3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4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审批办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3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组织专家评审(限时 1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内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