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