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全部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及其他粉尘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源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源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市XX年3月底前淘汰辖区内全部水泥机立窑;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XX年5月底前淘汰辖区内全部水泥机立窑;其他县(市)、区于XX年9月底前淘汰辖区内全部水泥机立窑。 (三)XX年9月底前,*市完成对辖区内粉磨企业的综合整治,其他县(市)、区于XX年12月底前完成各辖区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停止审批除“以大代小”项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矿等排放粉尘的新建项目。 (二)*市政府负责,XX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10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政府负责,XX年5月底前将各辖区共4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高邑县、井陉县、矿区、灵寿县、平山县、辛集市、新乐市、行唐县和赞皇县政府负责,XX年9月底前将各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