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28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二、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0 万元;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 2 份)(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
2、程 (复印件,一式 2份)(三)主要人员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简历 (复印件,一式 2 份)22、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 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复印件,一式 2 份)(五)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 2 份)(六)办公场地证明:1、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 2 份)2、属租赁场所
3、经营的,需提交经过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 2 份)3、经营场所产权不属于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提供国土房管部门或规划部门的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 2 份)(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 2 份)(八)不得少于 300 万元的注册资金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一式 2 份)(九)由其他人员代办的,要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交代办人身份证。(一式 2 份)3备注: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2、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通过广州
4、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连同申请材料发回申请人。3、由申请人持当地审批意见和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批准同意的,由申请人到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领取许可证。4、办理变更、换证、注销事项的到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办理。5、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换证、注销等事项后7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复印件交当地文广新局备案。四、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4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
5、及咨询电话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 480 号窗口服务电话:66662372中心咨询投诉电话:66662345海珠区政务 e 网通: http:/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 请 表制作机构名称 申 领 编 号 许可证编号 填 表 日 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制6制作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地址联 系 电 话定 法代表人 传 真 邮编总计 流动资金 固定资金注册资金(万元)姓名 职称 现任职务 主要业绩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专业人员7申请机构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批机关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姓名 就职机构 联系电话领证人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备注填表注意事项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