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百大专业场垂直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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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百大专业市场垂直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宿州百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2招标人(甲方):宿州百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供货人(乙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宿州百大会议室 项目名称:宿州百大专业市场垂直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 SZJSGC2017100 本项目采用 公开招标 方式,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及宿州百大专业市场垂直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的招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

2、一条 报价表序号 电梯型号载重() 速度 m/s层/站数量(台)设备单价运费 安装费维护保养费(台/年) 单台小计 交货 期1LCE-1050-C0601050 1.0 4/3 8 104800 5300 54900 报价已含 165000.00 60 日一 设备总价款 838400.00 元二 运费总费用 42400.00 元三 安装总费用 439200.00 元四总包服务费用等报价已含五 其他费用 报价已含合计投标总报价: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小写:1320000.003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贰万元整 ( 1320000.00)。2、总价包含货物及所需附件

3、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为履行本合同承担其他任何费用。3、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按部颁标准执行;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进口产品的质量标为 合格,并满

4、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原装正品(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第四条 包装、运输、保险1、乙方所供货物的制造商原装出厂包装箱号与设备出厂批号一致。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贮存等,并考虑合肥

5、地区的气候特点。4、每一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容易识别的中文字样作出标记:箱号、装运标志、毛重、净重、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等。5、货物在验收合格前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4【注: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标准应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且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完工期限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乙方送货上门;乙方代运;甲方自提自运。2.到货地点: 宿州百大项目工地现场(宿州市南外环路 88 号) (甲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安装并调试) 。3.完工(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期限 接买方书面通知

6、之日起 60 日内交货,自交货之日起 60 日内交付使用(包括安装、调试和验收)。具体时间由买方按工程实际进度与甲方另行商洽。第六条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为:一、设备款总价:(人民币)大写 捌拾捌万零捌佰元整( 880800.00 元 ):1)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 30%,作为定金;2)提货前 45 天招标人再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40%;3)货到工地后 20 日内招标人再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4)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 20 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贰年)后

7、30 日内付清(无息);5)如果分批供货,将按上述同等比例支付;6)采购人付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收据,并在货到现场后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率为 17%)。二、安装款总价:(人民币)大写 肆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439200.00 元 )1)根据工程进度,安装开工前,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所安装电梯的 50%安装款;2)电梯取得质监部门使用许可证后 30 日内,采购人再向中标人支付 50%的安装款。中标人在收到该安装款后必须在 7 日内办理电梯移交手续;3)分批次安装的按上述同等比例支付;4)采购人付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收据,并在货到现场后提供同等金5额的发票(安装款

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率为 11%)第七条 验收方法1.乙方安装调试后,在 15 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甲方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甲、乙双方、甲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

9、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7 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7 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保修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 2 年,保修期从自 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证后 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30

10、 分钟 内上门维修,电梯常规性故障 1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8 小时内排除,恢复电梯正常使用,并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62.维修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

11、,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为进口件的,应出具报关手续和原产地、原产工厂证明、报关手续和商检证明等。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2、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7.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10 %违约金。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

13、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5 %的违约金。7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

14、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132000.00 (人民币),收受人为 宿州百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期限至 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乙方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汇给甲方,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15、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其他 。8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下列关于 宿州百大专业市场垂直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的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16、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服务承诺;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乙双方各执 肆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合计 拾叁 页 A4 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9附件一:电梯安装补充协议甲 方 : 宿州百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 日 立 电 梯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1、 安 装 地 点安 徽 省 宿 州

17、市2、 安 装 必 备 条 件4.1、 电 梯 货 抵 安 装 现 场 。4.2、 井 道 、 机 房 土 建 完 工 , 建 筑 土 建 符 合 双 方 签 订 的 供 货 合 同 中 确 认 的 电 梯确 认 图 ,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4.2.1、 平 面 尺 寸 和 垂 直 度 及 各 预 留 孔 洞 、 机 房 吊 钩 符 合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图 所 列各 项 规 定 。4.2.2、 机 房 内 粉 刷 完 工 , 模 板 、 钢 筋 或 勘 察 土 建 施 工 器 具 和 建 筑 垃 圾 清 除 干净 , 底 坑 无 积 水 或 渗 漏 水 , 及 时 清 理 井 道

18、 完 工 后 井 道 的 杂 物 。 并 通 知乙 方 及 时 约 定 检 查 井 道 日 期 。 检 查 后 如 有 不 合 格 部 分 需 要 修 正 时 , 甲 方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合 格 的 井 道 应 符 合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验 收 规 范 ( GB50310-2002) 中 的 “土 建 交 接 检 验 ”要 求 。4.2.3、 建 筑 物 永 久 性 楼 梯 和 机 房 通 道 门 窗 等 施 工 完 成 并 畅 通 和 足 够 照 明 。4.2.4、 甲 方 书 面 提 供 地 盘 完 成 面 标 高 。 乙 方 按 电 梯 工

19、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50310-2002) 在 各 楼 层 门 孔 设 置 可 开 启 的 临 时 安 全 栅 栏 。4.2.5、 若乙方未按双方确认电梯图纸安装导致后期工程发生整改,一切责任与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3、 甲 方 应 确 保 施 工 期 间 的 电 源 供 应 供电部门停电除外.4.3.1、 甲 方 应 将 安 装 施 工 用 临 时 电 源 送 至 任 意 层 站 ( 一 般 在 一 楼 ) 井 道 门 口附 近 不 超 过 50 米 远 处 , 其 负 荷 每 台 电 梯 不 小 于 三 相 380V20A 和 单 相10220V15A, 每 增

20、加 一 台 电 梯 增 加 40%的 供 电 负 荷 .并 将 动 力 电 源 线( 380V 三 相 四 线 ( 按 电 梯 所 需 负 荷 配 线 ) 、 独 立 地 线 和 220V 照 明 ) 。4.3.2、 甲 方 应 将 符 合 国 标 GB50182-93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及 验 收 规 范 和 确 认 图 相 关 要 求 的 动 力 电 源 于 安 装 开 工 前 送 至 机 房 内靠 近 门 口 ( 或 乙 方 指 定 ) 处 , 并 设 置 动 力 配 电 ( 箱 ) 柜 。4.3.3、 安 装 工 程 调 试 之 前 提 供

21、正 式 电 源 。4.4、 当 甲 方 在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中 选 用 了 “五 方 通 话 功 能 ”时 , 电 梯 井 道 内 布 线由 乙 方 负 责 , 机 房 到 监 控 室 布 线 由 甲 方 负 责 , 详 细 的 布 线 要 求 见 附 且 需件 对 讲 系 统 现 场 布 线 要 求 4.5、 安 装 所 需 的 脚 手 架 和 脚 手 架 搭 设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5、 安 装 工 期5.1、 甲 方 认 为 土 建 具 备 安 装 条 件 后 , 通 知 乙 方 派 员 进 行 安 装 前 勘 查 作 业 , 由双 方 确 认 安 装 开 工 条 件

22、是 否 具 备 并 商 定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5.2、 乙 方 进 场 安 装 前 用 书 面 形 式 (开 工 通 知 单 )通 知 甲 方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和 安 装班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 甲 方 联 系 人 签 收 回 复 乙 方 , 甲 方 签 收 确 认 的 日 期 为 正式 开 工 日 期 。 若 甲 方 未 将 相 关 书 面 资 料 反 馈 乙 方 , 则 开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5.3、 完工(安装、调试并验收)期限 60 天 。5.4、 如 遇 停 电 或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或 不 具 备 “安 装 必 备 条 件 ”

23、, 完 工日 期 顺 延 ,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6、 甲 方 和 乙 方 的 主 要 责 任 和 义 务6.1 甲 方 的 主 要 责 任 和 义 务6.1.1、甲方负责分批向乙方下达制造订单。6.1.2 甲 方 组 织 向 乙 方 移 交 井 道 、 机 房 、 底 坑 、 等 土 建 工 程 的 交 接 。6.1.3 在 乙 方 进 场 前 , 甲 方 在 安 装 施 工 现 场 提 供 足 够 面 积 的 不 带 防 盗 设 施 的设 备 材 料 堆 场 。6.1.4 提 供 符 合 设 计 机 房 、 井 道 、 底 坑 , 约

24、束 土 建 施 工 单 位 向 乙 方 提 供 各 楼 层地 面 水 平 装 饰 基 准 线 、 墙 面 装 饰 基 准 线 , 清 除 现 场 积 水 和 杂 物 。6.1.5 向 乙 方 提 供 安 装 施 工 、 照 明 、 调 试 、 运 行 需 要 的 临 时 电 源 , 安 装 用 的 临时 电 源 应 离 电 梯 所 在 楼 栋 不 超 过 50 米 , 调 试 用 电 源 点 应 离 控 制 柜 不 超过 20 米 。 其 中 施 工 用 水 、 用 电 由 乙 方 自 费 解 决 。6.1.6 负 责 乙 方 安 装 调 试 期 间 与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交 叉 作 业 时 的 协 调 工 作 , 约 束 其他 施 工 单 位 对 安 装 完 成 交 付 使 用 的 电 梯 进 行 成 品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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