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 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内容。(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 结转销项税额 ”、“ 结转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