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第 1.0.1 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 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 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 设施条件 , 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 6 个建筑等级。第 1.0.4 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 基地。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 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