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洞口工程3.1 一般规定3.1.1 洞口工程施工工业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1 对边、仰坡坍塌、地表下沉、地基承载力不足、工作面崩塌、偏压、滑坡等情况未及时处理或加强防护;2 洞口各项工程与洞口相邻工程、临时工程的统筹安排不当;3 土石方开挖违反作业顺序要求;4 施工机具失稳急安全能缺失、下降;5 高处作业台(支)架失稳、安全防护失效;6 爆破方式方法不当、防护措施不足、违规处理火工产品。3.1.2 隧道洞口施工前应该对施工图与现场实际地质、毗邻建(构) 筑物情况,当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并按变更设计处理。3.2.3 洞口各项工程应与洞口相邻工程、临时工程统筹安排,及早完成。施工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1 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与路基排水系统顺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和农田房舍;2 施工道路的引入和施工场地的平整应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和对洞口岩体稳定的影响。3.1.4 洞口工程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洞口石质边、仰坡的开挖应采用预留光爆层法或预裂爆破法, 严禁采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