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 B 证(以下简称 B 证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 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 、H 、A、T。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 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