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于2015 年 2 月 6 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 年 7 月 7 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 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市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