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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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 2017 4 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等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以下简称“ 接券机构” )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根据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2 号),结合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接券机构

2、的创新资源开展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接券机构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放,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 放、先到先得、不重复支持” 的方式进行。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2-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

3、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三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生的费用。其中,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创新券发放总额的 8%,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费用据实列支。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接劵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兑

4、现机构-3-负责创新券集中兑付。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分别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和成果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或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第八条 市科技局应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步骤和数额等信息。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企业: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3.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 75 号)企 业划分标准评定。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有

5、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1:1。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必须的服务。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服务

6、、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第十二条 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 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和 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

7、),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5-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包装指各类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企业认定认证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等服务。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持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孵化等有偿服务时可以收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能用于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指促进成果交易在 10 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项目。第五章 接券机构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

8、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科技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可以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均可申请成为接券机构: -6-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3.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 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9、员会)或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5.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7.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8.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原则上拥有 3 名以上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9.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10.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柳州市级以上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11.其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指能提

10、供企业普遍需要、可以-7-使用创新券进行抵扣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2.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区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3.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进行资格审核:1.柳州

11、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4.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5.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8-6.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7.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经过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审后,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第六章 申请与发放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

12、采用实名申请发放的方式。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面额分为 1 万元和 10 万元两种,其中 10 万元面额劵每次发放总额不超过 5 张。原则上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领一张科技创新券,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具体面额,择优发放、先到先得。第二十四条 科技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持有余券的企业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领科技创新券。-9-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后,创新卷审核发放机构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公开科技创新卷发放名单、劵面金额、编号等信息。第七章 使用第二十六条 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须与接券

13、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须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科技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每项合同中,使用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 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第二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和重复使用。接券机构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十八条 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为 2 年,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和申请兑现,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

14、期发放。第八章 使用第三十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随时向审核发放机构申请兑现。兑现机构每年度定期兑现,具体时-10-间另行通知。未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提交兑现材料,或者提交兑现材料不完整,视其放弃兑现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1.科技创新券;2.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3.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证明;4. 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5.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第三十二条 审核发放机构接到接劵机构 兑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定期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审计、经济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技术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第三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兑现清单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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