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各领域、行业优秀青年人才,促进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项目。第三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60人。第四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为做好“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