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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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环境保护局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布BSZN-10056002017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新平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二、审批条件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6.对新

2、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受理地点: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路 45 号、新平县平山路 33 号新平县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8楼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办事窗口: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四、申请材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 要求首次申请变更延续申请1 排污许

3、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我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相关证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4 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1 纸质 排污口标识牌图片(清晰);正在办理排污口标识牌的证明材料。 5 环境管理计划,固体废物、噪声管理情况 原件 1纸质及电子件6城镇

4、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原件/复印件1 纸质 7 现场监察记录 复印件 1 纸质 8 持有的老版本排污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9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复印件 3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五、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 (注:从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开始计算) 。六、审批收费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排污许可证 ,分为正副本,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新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新平县平山路 33 号新平县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8 楼)八、咨询及监督渠道咨询电话 0877-7018658、0877-7015338,监督电话 0877-7018328、0877-7771536、0877-7015299投诉地址:新平县平山路 33 号新平县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2 楼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路 45 号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下载地址:http:/ 审批部门新平县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样表下载十、本办事指南已经新平县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办事指南的调整、修改必须经新平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4附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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