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阅读全文】年月日辽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管理,保守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各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计算机信息保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检查、监督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三)承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保密审查、登记工作。 第五条 涉密的计算机及其计算机房须经保密技术检查并采取保密技术措施。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密的计算机电磁波辐射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涉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