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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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欢迎下载【摘要】: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 “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经申请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税。一、提出申请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二、进境手续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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