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第三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四条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