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