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一、引言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响巨大,无论学界和舆论界都认为这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有深远意义。但是,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与公开政府信息之间的关系,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败。但毋庸讳言,公众对我国现行保密制度诟病之处颇多。所以,为有效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对我们现行保密制度在借鉴和检讨的基础上进行配套性改革势在必行。国家秘密是国家垄断占有的信息。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资源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掌握了重要信息的个人和组织,能够做出其他人在缺乏这些信息时无法做出的有利决策。国家秘密可以认为是继国家垄断暴力之后又一“合法”垄断之物。适度的保密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但过度保密则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