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之规范 4.1. 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刊登第24/89/M号法令 废止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五期政府公报副刊刊登第101/84/M号法令及其它违背本法规之法例。 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报刊登第32/90/M号法令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 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二副刊刊登第40/99/M号法令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之条文。 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8/2000号法律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法令 第24/89/M号 四月三日 澳门劳资关系 第一章 概 则 第一条 法令的对象 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二、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它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 第二条 定 义 为本法令的效力起见,除另有不同之规定外,定义如下: A ) 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