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2009年2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