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采煤一、基本条件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基础管理(1)有批准的采(盘)区设计,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规定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持续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3)有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技术管理体系健全。2.岗位规范(1)建立并执行本岗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