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规程条文】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