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政策与实务,外劳政策与实务,2,外勞政策與實務,外劳政策与实务,3,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限制,就服法第四十六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 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 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 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外劳政策与实务,4,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限制,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 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者,外劳政策与实务,5,外籍勞工政策,白領階級從寬,藍領階級從嚴 以外國勞工補充本國勞工之不足,而非替代性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