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生劳动权益问题之探讨,技术生劳动权益问题之探讨,技術生勞動權益問題之探討,技术生劳动权益问题之探讨,壹、前言,自古以來拜師學藝就是一種培養職業技能不可或缺的管道,即使在技職教育相當普及的今日,學生在工作場所直接接受訓練的學習方式依舊受到重視,據教育部統計,高級職業學校之建教合作教育自58年開辦以來,總計培育9萬8千多位學生,因此,勞基法與工廠法為保障眾多於職場中學習之學生,分別設有技術生或學徒之專章,提供基本之保障。這樣的規定是否有助於實務問題的解決?如何進一步確保技術生之勞動權益,技术生劳动权益问题之探讨,貳、技術生之定義,勞基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 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 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 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第三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 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人, 準用之。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 高級職業學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