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参考范文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聘用(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方案的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