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财业务发展中,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一直是商业银行重点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包括为客户设置提前赎回权和开办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融资两种。其中前者受到赎回权行使条件与流动性需求匹配,谨防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性限制,适用空间有限;后者既可弥补前者的不足,也扩大了银行融资担保品范围,发挥了理财产品价值,为银行所力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毕竟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缺乏明,谨防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确的法律依据,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困难重重,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贷款损失,急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以有效防范。(一)相关法律依据模棱两可,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无效,谨防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的法律风险。从法理上讲,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两大实质要件,一是须为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二是须为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显而易见,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谨防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和内容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二)缺乏合法有效的公示方法,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