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二、申请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三、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