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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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 简易程序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九章 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2、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等 法 规 规 定 ,结合山东实际,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二条 全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伴 有 危

3、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 包括 危 险 化 学 品 长 输 管 道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其 安 全 管理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实 施 细 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

4、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4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

5、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5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6、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6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

8、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 1 份,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7(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第九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9、(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8查。

10、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

11、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 2 年。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9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

12、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

13、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10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 1 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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