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在房山区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文件精神,加快房山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进程,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引进强区战略,鼓励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在房山区设立地区总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持范围(一)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二)大型企业集团地区总部,是指国内领军企业、龙头企业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本区注册设立的,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内省、市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本市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三)经过认定的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型企业集团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物流总部以下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