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大学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促进高水平办学及学科发展,保障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建设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建标1992245 号)、 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 号)和武汉大学房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对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定额配置” ,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三条 有偿使用是指使用单位按照占用的房屋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
2、积是指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指标,结合学校公房资源实际情况,制定保证教学科研所需的基本用房面积指标。所涉及用房指标为房屋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报学校房2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第二章 有偿使用范围第六条 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有偿使用的房屋分为三类。:1、 院系用房:包括院系的教学科研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及党政人员办公用房等。2、 实体科研单位用房:包括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等。3、 科研周转房:指临时向学校申请,院系和科研单位用于短期(一般为 2 年内)独立科研项目或者课题的科研用房。第三章 定额面积的核定第七
3、条 院系定额面积的核定:院系定额面积 S 由基本办学用房面积 S1 和科研用房补贴面积 S2 组成。 计算公式 S= S1+ S21、基本办学用房面积 S1 由学院行政用房面积 S11、教师工作用房面积 S12、实验及教学用房基本面积 S13 组成。3S1 = S11+ S12+ S131.1、(1)学院行政用房面积(S 11)按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学校颁发的武汉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实施细则进行核定,只计算行政人员的办公室面积(辅助用房不计),人员编制数以学校人事部提供的编制数为准。1.2、(2)教师工作用房面积(S 12)按照学校颁发的武汉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实施
4、细则进行核定,人员编制数以学校人事部提供的编制数为准(不包含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原则上为每位全职在岗老师配备一处工作用房,短期(1 年以下的)人员不配备专门用房,确有需要的,由院系内部调剂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统筹解决。1.3、(3)实验及教学用房基本面积(S 13):包括实验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和其它服务用房。实验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是指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师生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等)和实验人员办公室。4其它服务用房包括为师生服务的会议室、资料室、阅览室
5、、活动室等服务用房。S13计算公式为:S 13=A(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A 1+硕士生人数A 2+博士生人数A 3)A 为学校招生规模及科研用房存量调节系数,A 1、A 2、A 3为学科类别调节系数(系数值见附件一) 。2、.科研用房补贴面积 S2计算方法:S2计算公式为 S2= S21+ S22+ S23 其中,S 21是院系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用房补贴面积;S 22是科研经费补贴面积; S23是教师科研用房补贴面积。2.1、(1)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 21)的计算标准如下表(表二):(注:下表各类补贴就高计算、不重复补贴) 补贴对象 补贴面积(使用面积)院士、人
6、文社科资深教授 80/人国家长期“千人计划”入选者 70/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国家“青年千人”60/人5国家重点实验室 800/个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500/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200/个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示范教学基地200/个国家智库 400/个国家协同创新中心(2011 计划) 200/个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100/个其他特殊用房补贴由领导小组讨论,给予适当专项补贴2.2、(2)科研经费补贴面积(S 22)的计算:以前三年的平均实际进账科研经费为基数,人文社科类每 3 万元补贴 1.0平方米,自然科学类每 8
7、 万元补贴 1.0 平方米;2.3、(3)教师科研用房补贴面积(S 23)的计算:博士后人数10/人。第八条 实体科研单位定额面积的核定:实体科研单位定额面积 Sk= Sk1+ Sk2+ Sk3+ Sk4;其中,S k1为正式工作人员用房面积(人事部核定),人均按 12/人计算;S k2为实验及教学用房面积,S k2的计算公式与 S13(学院)的一样,学科类别调节系数见附件二;S k3为科研经费补贴面积;6Sk4为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用房补贴面积。S k3 、S k4参照院系定额面积计算标准执行。第九条 学校对院系和实体科研机构的公用房实行“切块管理”,将定额面积总数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
8、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类用房。科研用房补贴面积是对高水平办学和高层次人才建设的引导和鼓励,不作为具体分配面积的依据。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十条 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的用房按照“定额补贴、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资源使用费。定额面积内的用房,学校补贴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面积的用房,按照(表三)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表三)使用单位 收费标准 面积单位院系、实体科研单位1、 定额面积以内,按照每月 0元/收取;2、 超过定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收取:(R=实际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使用面积)7R10%,每月 20 元/;10%R30%,每月 30 元/;R30%,每月 50
9、元/;科研周转房每月 30 元/收取 使用面积第十一条 临时租用科研周转房的单位,与后勤保障部签订租用协议,租期不超过 2 年,并按(表三)中的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第十二条 根据校园规划与学校现有公用房资源,结合各院系和科研单位实际情况,学校将逐步补足“缺额”单位的定额面积,对于暂时不能补足“缺额”的单位,学校按照缺额面积部分以每月 10 元/进行补贴。第十三条 单位超额面积应控制在本单位定额面积的 30%以内。超过定额面积 30%以上的用房,原则上须交还学校,纳入储备用房和科研周转房管理。第十四条 校外科研基地和利用地下室作为教学科研用房的,面积减半计算资源使用费;温室、实验大棚、试验大厅等
10、8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计算资源使用费;院系自己使用的学术报告厅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的 1.5 倍计算资源使用费。第十五条 因机构调整、单位职能变化或办学模式发生变化,新组建单位用房的定额面积需重新核定。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 12 月份对各单位用房进行核定,计算有偿使用费,以学校组织部、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有偿使用费从本单位综合预算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资源共享,由学校统一调配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及报告厅等不计入所在单位用房面积。共享资源面积的核定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处、本科生院和后勤保障部共同认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定额面积只作为学校用房有偿使用核算的依据,不作为房屋分配达标面积的硬性指标。9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武汉大学公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武大字2006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