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3上 海 市 职 工 保 障 互 助 会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一 览 表 一保 障 计 划 在 职 职 工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退 休 职 工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在 职 职 工 住 院 补 助 金 保 障 计 划 A 型 在 职 职 工 住 院 补 助 金 保 障 计 划 B型 型 型 号 型 号 型 号 塔 型功 能 医 疗 补 充 保 障 医 疗 补 充 保 障 医 疗 补 充 保 障 医 疗 补 充 保 障缴 费 金 额 每 份 65 元 , 每 人 1 份 。每 份 300 元 , 每 人 1 份(不 参 加 “在 职
2、 职 工 住 院 保 障 计 划 ”或“综 合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的 单 位 , 缴 费 标准 为 315 元 /人 )每 份 50 元 , 每 人 最 高 可 同 时 参 加 A 型 、 B 型 各 1 份 。保 障 期 限 办 妥 参 保 手 续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一 年 保 障 期 满 日 的 24 时 止 ( 首 次 参 保 执 行 30 天 免 责 期 ) 。 10 天 宽 限 期 内 续 保 取 消 免 责 期 。1、 参 保 对 象 : 属 于 上 海 市 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职 保 ”) 保 障 范 围的 在 职 职 工 ;2、 参
3、 保 人 数 不 少 于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的75%。 职 工 总 数 小 于 、 等 于 10 人 的 , 必须 100%参 加 。1、 参 保 对 象 : 属 于 本 市 “职 保 ”保 障范 围 的 退 休 职 工 ;2、 每 个 单 位 必 须 有 占 退 休 职 工 总 数75%的 退 休 人 员 参 加 。已 参 加 上 海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单 位 , 不少 于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的 75%的 职 工 参 加 ,职 工 总 数 小 于 等 于 10 人 必 须 100%参 加 。1、 参 保 对 象 : 参 加 本 市 “职 保 ”的
4、 在职 职 工 , 及 女 性 未 满 55 周 岁 , 男 性 未 满60 周 岁 的 从 业 人 员 ;2、 每 个 单 位 必 须 有 占 从 业 人 员 总 数75%的 职 工 参 加 。 职 工 总 数 小 于 、 等 于10 人 的 必 须 100%参 加 。参 保 要 求起 保 日 10 天 后 不 能 再 为 未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 新 进 单 位 ( 新 退 休 ) 的 职 工 在 2 个 月 内 参 保 。保 障 责 任1、 住 院 治 疗 ;2、 按 住 院 标 准 结 算 医 疗 费 的 急 诊 观 察 室 留 院 观 察 治 疗 ;3、 门 诊
5、 大 病 ( 具 体 定 义 见 “计 划 ”附 则 ) ;4、 家 庭 病 床 治 疗 。1、 被 保 障 人 在 保 障 期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住 院 , 其 发 生 的 按 本 市 “职 保 ”医 保 待 遇 结算 的 住 院 起 付 段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2、 被 保 障 人 在 免 责 期 后 的 保 障 期 内 因 疾 病住 院 , 其 发 生 的 按 本 市 “职 保 ”医 保 待 遇 结算 的 住 院 起 付 段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1、 被 保 障 人 在 保 障 期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害 事 故 在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6、医 院 , 或 事 故 发 生地 的 区 ( 县 ) 级 以 上 医 院 住 院 ;2、 被 保 障 人 在 免 责 期 后 的 保 障 期 内 因疾 病 在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保 障 利 益1、 住 院 、 急 诊 观 察 室 留 院 观 察 、 家 庭 病 床 治 疗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的 给 付 标 准 :( 1)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内 ( 起 付 标 准 以 上 至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内 ) 属 于 个 人 自 负 部 分的 医 疗 费 用 , 按 该 费 用 的 60%给 付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 2) 统 筹 基
7、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由 附 加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之 内 属 于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的 医 疗费 用 , 按 该 费 用 的 70%给 付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2、 门 诊 大 病 治 疗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的 给 付 标 准 : 分 类 自 负 的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费 用 、统 筹 基 金 和 附 加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内 属 于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的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费 用 , 按 该 费 用 的50%给 付 补 充 医 疗 保 障 金 。3、 以 上 两 项 合 计 , 保 障 期 内 累 计 最 高 给 付
8、4 万 元 。累 计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为 1000 元 。1、 起 保 日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 按 保 障 期 内 的住 院 天 数 占 住 院 总 天 数 的 比 例 给 付 补 助 金 , 直至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2、 起 保 日 后 因 疾 病 住 院 , 按 免 责 期 后 保 障 期内 的 住 院 天 数 占 住 院 总 天 数 的 比 例 给 付 补 助 金 ,直 至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3、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时 , 保 障 责 任 即 告 终 止 。累 计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为 10800 元 。1、 起
9、 保 日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 按 保 障期 内 的 住 院 天 数 给 付 每 天 60 元 的 补 助 金 ,直 至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2、 起 保 日 后 因 疾 病 住 院 , 按 免 责 期 后 保障 期 内 的 住 院 天 数 给 付 每 天 60 元 的 补 助金 , 直 至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3、 达 到 最 高 给 付 限 额 时 , 保 障 责 任 即告 终 止 。注 : 此 表 仅 供 参 考 , 具 体 见 本 会 各 保 障 计 划 条 款 , 或 上 网 查 询 : 。 2016 年 7 月 版1 13上 海 市 职 工
10、 保 障 互 助 会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一 览 表 二保 障 计 划 特 种 重 病 团 体 互 助 医 疗 保 障 计 划 女 职 工 团 体 互 助 医 疗 特 种 保 障 计 划 职 工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互 助 保 障 计 划 从 业 人 员 意 外 伤 残 团 体 互 助 保 障 计 划功 能 医 疗 保 障 医 疗 保 障 意 外 保 障 意 外 保 障缴 费 金 额 每 份 45 元 , 每 人 最 高 参 保 3 份 。 每 份 18 元 , 每 人 最 高 参 保 3 份 。1、 每 份 10 元 ( 1 年 期 ) ;2、 每 份 30 元 ( 3 年 期 )
11、。以 上 2 种 任 选 , 每 人 最 高 参 保 3 份 。每 份 10 元 , 每 人 最 高 参 保 10 份 。保 障 期 限 办 妥 参 保 手 续 次 日 零 时 起 到 一 年 保 障 期 满 日 的 24 时 止 ( 首 次 参 保 执 行 90 天 免 责期 ) 。 10 天 宽 限 期 内 续 保 取 消 免 责 期 。 办 妥 参 保 手 续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一 年 或 三 年 保 障期 满 日 的 24 时 止 。 办 妥 参 保 手 续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一 年 保 障 期 满日 的 24 时 止 。1、 参 保 对 象 : 属 于 “职 保 ”范 围
12、 的在 职 职 工 。 不 属 于 “职 保 ”范 围 , 女 性 未 满 55周 岁 , 男 性 未 满 60 周 岁 的 从 业 人 员 ;2、 每 个 单 位 必 须 有 占 从 业 人 员 总 数75%的 职 工 参 加 。 职 工 总 数 小 于 、 等 于10 人 的 必 须 100%参 加 。1、 参 保 对 象 : 属 于 “职 保 ”范 围的 女 性 在 职 职 工 。 不 属 于 “职 保 ”范 围 , 未 满 55 周岁 的 女 性 从 业 人 员 ;2、 每 个 单 位 必 须 有 占 女 性 从 业 人 员 总数 75%的 女 职 工 参 加 。 女 职 工 总 数
13、小 于 、等 于 10 人 必 须 100%参 加 。1、 参 保 对 象 为 女 性 未 满 55 周 岁 , 男 性 未 满 60 周 岁 的 从 业 人 员 ; 2、 每 单 位 必 须 有 占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75%的 人 员 参 加 。 从 业 人 员 小 于 、 等 于 10 人 的 必须 100%参 加 。参 保 要 求起 保 日 10 天 后 不 能 再 为 未 参 保 职 工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 新 进 单 位 的 职 工 在 2 个 月 内 参 保 。保 障 责 任免 责 期 后 被 保 障 人 首 次 确 诊 患 下 列 二十 二 类 重 大 疾 病 ,
14、且 必 须 经 本 市 二 、 三 级医 院 住 院 治 疗 : 1、 恶 性 肿 瘤 ; 2、 急 性心 肌 梗 塞 ;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 4、 重 大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5、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术 ) ; 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 7、 急 性 、 亚 急 性 、 中晚 期 慢 性 重 症 肝 炎 ; 8、 良 性 脑 肿 瘤 ;9、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 10、 严 重 度 烧 伤 ;11、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15、性 贫 血 ; 12、 主 动 脉手 术 ; 13、 双 耳 失 聪 ; 14 双 目 失 明 ;15、 因 输 血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 16、 因 职业 关 系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 17、 严 重 帕 金森 病 ; 18、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 19、 非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 20、 全 身性 硬 皮 病 21、 心 脏 瓣 膜 介 入 手 术 ; 22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 ( 具 体 定 义 见 释 义 )免 责 期 后 被 保 障 人 首 次 确 诊 , 并 经 本 市二 、 三 级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16、 的 原 发 性 乳 腺 癌 、原 发 性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癌 ( 生 殖 器 官 癌 是指 : 子 宫 癌 、 子 宫 颈 癌 、 输 卵 管 癌 、 卵巢 癌 、 阴 道 癌 和 外 阴 癌 ) 、 乳 腺 原 位 癌或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原 位 癌 。1、 被 保 障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伤 害 日 起180 天 内 身 故 或 致 残 ;2、 被 保 障 人 因 意 外 火 灾 造 成 本 市 范 围 内 家庭 房 屋 财 产 、 生 活 必 需 品 损 失 。1、 被 保 障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伤 害 日 起180 天 内 身 故 或
17、致 全 残 。2、 被 保 障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后 , 申 请领 取 全 残 保 障 金 前 , 须 到 本 会 指 定 医 院 鉴定 伤 残 程 度 。保 障 利 益医 疗 互 助 保 障 金 每 份 10000 元 , 累 计最 高 30000 元 ( 3 份 ) 。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金 每 份 为 10000 元 , 累 计最 高 3 万 元 ( 3 份 ) 。1、 意 外 身 故 保 障 金 或 全 额 伤 残 保 障 金 每 份为 10000 元 , 累 计 最 高 为 30000 元 ( 3 份 );2、 按 意 外 伤 残 程 度 给 付 相 应 的 伤 残 保 障 金 ;3、 火 灾 损 失 最 高 给 付 保 障 金 10000 元( 含 “综 合 保 障 计 划 ”, 且 无 论 主 保 障 计 划参 保 几 份 ) 。意 外 身 故 保 障 金 或 全 额 伤 残 保 障 金 每 份 为 3万 元 , 累 计 最 高 为 30 万 元 (10 份 )。注 : 此 表 仅 供 参 考 , 具 体 见 本 会 各 保 障 计 划 条 款 , 或 上 网 查 询 : 。 2016 年 7 月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