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申 请 表功 率 等 级 : 50 瓦 以 上 50 瓦 及 以 下申 请 单 位 : 申 请 日 期 : 山 东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制2表 1:基本内容申请单位设 备 名 称申请原因工作频率/频道标称功率(瓦)天线增益(分贝)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有 ,附 件 无附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有 ,附 件 无特别事项1.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订购证明所载明的技术参数生产和销售设备,并在设备上加贴订购证明编号,同时将订购证明回执寄回核发订购证明的行政机关。订购证明作为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凭证存档备查。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
2、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须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3. 本订购证明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3表 2: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 电话申报单位意见地址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联系人 电话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联系人 电话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经办人 电话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领取人注: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附件附在本页之后。2本表及附页一式四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省、市、县三级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