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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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桥西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使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管理,按照依

2、法监管、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由区安委办负责统一管理。第三条 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半年公布 1 次,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 1 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 3 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黑名单”管理期限。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区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已列入省、市级“黑名单

3、”管理的;(二)一年内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五)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八)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

4、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九)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十)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十一)高危行业企业拒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十二)诚信等级由 A 级或 B 级直接降为 D 级的;(十三)存在其它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十四)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六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通过事故调查、督导督察、执法检查等途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据

5、资料。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事故简况、直接经济损失;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二)信息告知。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按照“谁主张、谁告知;谁主管、谁告知”的原则,提前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信息归集。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负责采集、汇总本级本系统

6、拟列入或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上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四)信息复核。区安委办主任每月末主持召开安委办主任会议,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拟列入或解除区级“黑名单”信息进行研究审定,议定事项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五)信息公布。被列入区级“黑名单”的,由区安委办负责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安监、工商、发改、公安、国土、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网及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在桥西区辖区登记注册或不属于桥西区管理权限的,区安委办应将其被列入“黑名单”相关情况,通报相

7、关地安委会办公室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六)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验收同意后,由区安委办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市安监、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水利。已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系外地管理的,区安委办应将其已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地安委会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信息采集或

8、作出决定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变更,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安委会办公室,逐级上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移出及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惩戒措施方面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不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提前解除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第十条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对其新发生

9、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要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整改情况。县(市、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 次安全生产情况。(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 1次专项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进行抽查。(三)区安委办每半年至少约谈 1 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10、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措施。对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不积极进行隐患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停业整改。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再次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者“黑名单”在列期间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三条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内容,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出现对“黑名单”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时,按照认定从严、管理层级从高、管理时限从长的原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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