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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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

2、靠性考核合格。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六)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七)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 号)(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6)38 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需组织技术审查,由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六、申请材料(一

3、)首次申请 (1)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 (2)典型检测报告(模拟检测报告一份) ; (3)质量手册(一份) ; (4)程序文件(一套) ; (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一份) ;(6)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 (7)法律地位证明: 独立法人实验室: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 (复印件一份) ;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a、所属法

4、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b、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 c、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 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 (8)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 (9)新建质检站(所)的受理,需提交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二)复查换证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1)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 (2)典型检测报告(一份) ; (3)质量手册(一份) ; (4)程序文件(一套)

5、 ; (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一份) ;(6)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 ; (7)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司法鉴定机构不需提供) ; (8)法律地位证明: 独立法人实验室: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 (复印件一份) ;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b、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 c、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 ; 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 (9)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 (三)扩项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项目范围、增加检测方法标准(含标准变更中检测方法的实质改变) 、新增实验室工作场所的,按扩项办理。对于到期复查的,扩项申请应与复查申请一并办理。 (1)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一份,扩展食品检验项目的需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只填写与扩项相关内容) ; (2)扩项产品的典型检测报告(每小类一份) ; (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 (4)质量手册(一份,有变化时提交) (5)自治区质监局同意扩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 (四)实验室名称、地址变更 (1)实验

7、室资质认定重要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 ;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 (4)原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原件; (5)名称或地址变更前和变更后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法律责任义务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6)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批文或证明(如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或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变更地址名称的批文或证明等,复印件一份) ; (五)检测标准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备案审批表(两份) ; (2)标准变更部分的证书附表(复印件

8、一份) ; (3)申请变更检测标准的新、旧文本(复印件一份) ; (4)实验室按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方法“要求实施的确认记录(复印件一份) ; (5)变更标准后的证书附表附页(两份) 。 (六)授权签字人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重要变更备案审批表(两份) ; (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二份;仅新增授权签字人和扩大签字领域时需提交) (3)申请新增或扩大授权领域的授权签字人的技术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仅新增授权签字人和扩大签字领域时需提交) 。 (七)法定代表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重要变更备案审批表(两份) ;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前

9、、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及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 ; (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二份,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 (4)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变更的,提交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八)补领证书 (1) 资质认定补领证书申请表 (两份) ;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具有年审标志)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司法鉴

10、定机构不需提供) ; (4)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原件 1 份,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广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三)公示时间:无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相关收费。十、办理时间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 177 号十

11、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960692投诉电话:0779-3960603十三、提交表格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十四、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申请)审查中心审查材料-申请单位约请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报告等-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十五、办理结果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一、行政许可1-21、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资质认定(法定工作时限 20 个工作日,

12、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评审不合格 评审合格承办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服务电话:3960692(政务窗口) 监督电话:3966771(计量科)3966779(认证科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申请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重新申报。审查:计量科或认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 个工作日)政务中心受理(1 个工作日)决 定计量科或认证科按各自职责录入、打印证书及附表、公布、存档(1 个工作日)实验室申请政务大厅发放相关证书审 批:分管领导审批意见(4 个工作日)评审:评审组 45 日内

13、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内)申请人整改约请评审机构复审计量科或认证科 5 日内初审,抽选评审专家,编制评审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评审组和申请人,指派观察员按时参审。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注:机动车检验机构(安检、综检)资格许可或资质认定由计量科负责,其它由认证科负责。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建筑工程检测公司主管部门名称(印章):申 请 日 期:年月日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编 制填 表 须 知1、本 申 请 书 须 用 墨 笔 填 写 或 计 算 机 打 印 ,字 迹 应 清

14、楚 。2、本 申 请 书 填 写 页 数 不 够 时 可 用 A4 纸 附 页 ,但 须 连 同 正页 编 为 第 页 ,共 页 。3、本 申 请 书 “主 管 部 门 ”是 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或 上 级 法 人 单 位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不 需 填 此 项 )。4、本 申 请 书 所 选 “”内 划 “”。本 申 请 书 的 每 一 项 须 由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如 实 填 写 ,若 出 现 不 真 实 信 息 ,将 记 入 检 验 检 测 机构 “诚 信 档 案 ”。5、本 申 请 书 须 经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适用 时 )签 名 有 效 。6、本 申 请 书 适 用 于 首 次 、扩 项 、变 更 、复 查 和 其 他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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